法制網見習記者 王春 法制網通訊員 蒼軒
  2013年3月5日,張某雇佣的駕駛員盛某駕駛制動技術不符合標準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另一輛掛重型集裝箱半掛車未註意安全,碰撞輕便摩托車後未及時採取措施,碾壓輕便摩托車並造成一死一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該事故經交通部門認定,盛某負主責,死者蔡某負次責,傷者喬某無責。喬某起訴要求張某及其掛靠的運輸公司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615562.62元,保險公司對上述賠償款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償。但保險公司認為,保險人是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來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受害人喬某醫療費174556.92中有97184.24元屬於非醫保用藥,依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約定,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浙江溫州蒼南法院經審理後,認定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免責效力,並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商業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共計173079.95元。 蒼南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提供的關於“非醫保用藥不予賠付”的格式條款,具有免除保險人責任、限制投保人權利的性質,屬於免責條款。被告保險公司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已向投保人就相關保險條款盡到明確說明義務,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產生法律效力;同時,保險合同涉及的不僅僅是保險人和被保險人的關係,還涉及到第三人的利益,依據民法基本原理,非經第三人同意,合同雙方不能對合同之外的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作出限制。在機動車道路交通責任糾紛中,這一格式合同涉及的賠付對象往往是不特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而受害人並沒有參與保險合同的訂立,讓受害人接受該條款有失公平。另外,受害人在醫院治療,由醫生根據病情決定用藥,受害人和投保人均無法掌控,且保險公司也未提供有效的證據證明受害人非醫保用藥費用屬於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療開支。  (原標題:傷者治療使用非醫保藥保險公司引免責條款拒賠被判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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